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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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1693-2024-255251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林业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29 16:04:49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林草罚决字[ 2024]第017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杨**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78年10月21日
身份证号码:53332119781021****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泸水市六库镇瓦姑村委会****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泸水市六库镇瓦姑村委会长岭岗社7号居民杨正华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在泸水市老窝镇老窝水泥厂公路边的山崖上非法采集野生重唇石斛2030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属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调查鉴定结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重唇石斛2030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开具直缴票据,缴至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泸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泸水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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