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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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1693-2024-255248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林业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29 16:03:0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林草罚决字[ 2024]第023号
被处罚人姓名: 胡**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94年06月13日
身份证号码:53332119940613***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泸水市上江镇蛮英村****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泸水市上江镇蛮英村平田一组34号居民胡新李,未经取得狩猎证于2024年7月8日在泸水市上江镇蛮英村水沟头组弯岗山上与胡新李一同非法猎捕金喉拟啄木鸟5只、绿翅短脚鹎1只。经云南苍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金喉拟啄木鸟5只、绿翅短脚鹎1只,保护级别均为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司法鉴定经济价值:5300.00元。你未经取得狩猎证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你与密二华共同非法猎捕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金喉拟啄木鸟5只、绿翅短脚鹎1只;
二、处以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罚款5300.00元人民币)。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开具直缴票据,缴至 泸水市财政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泸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泸水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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