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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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1693-2024-255247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林业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29 16:02:24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林草罚决字[ 2024]第015号
被处罚人姓名: 安**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82年3月5日
身份证号码:53332119820305****
工作单位 现住址 泸水市六库镇新田村委会*****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泸水市六库街道向阳桥非法收购野生兰花419株,野生兰科植物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你的行为属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调查鉴定结论、询问笔录、实物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所收购的野生植物(419株野生兰科植物)。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开具直缴票据,缴至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泸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泸水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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