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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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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1693-2024-252990
发文机构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林业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4-10-22 16:21:57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

    为加强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内部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监督,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准确地审理林草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设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主任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领导班子担任,委员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局各股所办负责人组成。案审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案审会,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以邀请本局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和社会监督员列席。案审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确定参加时方可召开。

第四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理制度,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案审会主要审理案件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等。

第六条 下列案件必须经案审会审理:

(一)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达不成一致的案件;

(二)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案件;

(五)依法减轻、从重和免予处罚的;

(六)当事人提起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案件;

(七)涉及行刑衔接的案件;

(八)上级督办或涉外的;

(九)林草部门负责人认为应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其他不需要案审会集体审理的案件,由局法制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由三人以上单数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并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七条 局法制审核机构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提请审理的案件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案件承办股室需提供案件调查证据材料、初步处理建议及理由、案件处理呈批表等资料。符合规定程序且必备文书、证据资料齐全的案件方可提交案审会讨论研究。

第八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详细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法制机构负责人作案件材料形式审查说明;

(三)案审委成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对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等方面存在疑问的,由案件承办人作出相应说明;

(四)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提出表决意见;

(五)会议表决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 案审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全体参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不同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案。

案审会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由办案股室根据争议情况进一步查证补充有关资料后提请另行审理。

第十条 案审会作出的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遵照自由裁量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暂不予行政处罚,责成办案机构补充调查;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另案调查,根据进一步调查情况作出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审会做出的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要变更的,须经案审委主任重新召集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审会讨论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的;

(二)案审会责成重新开展调查的;

(三)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相对方对行政处罚罚款提出暂缓、分期缴纳申请的;

(四)听证会报告书提出的处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决定不一致的;

(五)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案审会决定需要重新进行审理的。

第十二条 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案件承办人员要客观具体记载参加讨论人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案件讨论记录经参会人员审阅无误后均应签名确认,严禁代替签名。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股室应当配合局法制机构按规定将经审理做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完毕的案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将案件处理结果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

第十四条 案审委委员和案审会参与人员应当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案件审理的意见分歧,不得提前泄露案件审理决定,不得随意变更案件审理决定。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

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名单

主 任 委员:赵冬至  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委员:李光松  党组成员、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泸水管护分局长

杜应甲  党组成员、副局长

和生华  党组成员、副局长

包貌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

冯李芳  副局长

委    员:  张正梅  办公室主任

杨庆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大队长

刘  磊  生态修复管理所所长

施云飞  计划财务股股长

周海坤  政策法规股股长

田玉梅  森林资源管理所所长

何志明  产业项目办主任

杨  续  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地管理股股

周春雨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检疫局局长

何文龙  防火股股长

何树华  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管理所所长

案审会成员因工作变动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人员岗位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案审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具体负责案审会会议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法治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抽调政策法规股和执法业务股所办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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