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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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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1693-2022-185372
发文机构
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2-12-27 17:00:54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组织实施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部、自然资源部联合下发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退耕还林还草是我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截至2006年,全省完成退耕地还林任务533.1万亩,工程实施为我省生态环境改善、产业结构调整、助农增收致富作出了突出贡献。目前,全省陡坡耕作、过度垦殖依然严重,水土流失、地质灾害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为影响山区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因素,全省生态修复和治理任务十分紧迫。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从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举措,是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统筹组织实施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二)基本思路。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以乌蒙山区、西藏、边疆民族地区、九湖治理区、灾区、石漠化严重地区、重点流域沿岸等重要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优先安排符合退耕条件、群众退耕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地方,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在开展摸底调查、农户自愿申报、逐级审核汇总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基础上,根据中央核定我省的总规模,分解核定各地建设规模,下拨补助资金,地方组织实施。

(三)基本原则

 ——农户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户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己决定。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规划引导,提供技术服务,切忌搞“一刀切”、强推强退。

——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限定还生态林与经济林的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严格范围,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安排退耕还林还草的规模和进度。

——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还草检查监督机制,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突出重点,培植产业。各地要充分结合自身优势和资源特点,把退耕还林还草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按照既定的产业发展思路和目标,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实现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

——突出重点,培植产业。突出生态区位重要的区域,进行集中、连片治理,确保治理一片,见效一片。坚持先易后难,优先安排基础好、见效快的区域,不搞“平均主义”、“撒胡椒面”。

(四)目标任务。积极争取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力争到2020年,将全省具备条件的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重要水源地的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的坡耕地,在确保基本农田规划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依法定程序报国务院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可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考虑退耕还林还草。2014年优先安排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并向鲁甸地震灾区等重点地区倾斜。

二、主要政策

(一)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补助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其中,中央财政安排现金补助68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种草补助120元。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提高补助标准,提高标准超出国家补助标准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负担。种苗造林补助300元/亩以及种苗种草补助120元/亩由各州(市)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负责实施;现金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兑现方案进行兑现。

(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5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300元。其中退耕还林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每亩分别兑现农户生活补助费500元、300元、400元;退耕还草第一年、第三年,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农业部门提供的检查验收合格证明,每亩分别兑现农户生活补助费380元、300元。

(三)补助资金通过“惠农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农户,属承包实施的,必须与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合同,在明确政策补助、承包补偿资金、收益分配方式等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兑现。农户自行实施还林还草的,种苗造林或种草补助直接发放给农户。

 (四)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绩效评价和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

(五)退耕后营造的林木,凡符合国家和省公益林区划界定标准的,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未划入公益林的,经批准可依法采伐。牧区退耕还草明确草地权属的,纳入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六)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前提下,鼓励退耕农户间种豆类等矮杆作物,发展林下经济,以耕促抚、以耕促管。鼓励个人兴办家庭林场,实行多种经营。

(七)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改善退耕户生产生活条件、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农户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

(八)退耕还林还草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州(市)、县(市、区)、乡(镇)要层层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目标和责任,做到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逐乡、逐村、逐户狠抓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年度任务计划的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落实工作经费;各级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项目建设及管理;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负责退耕还草项目建设及管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退耕还林还草地的土地按现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配合做好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各级扶贫、水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结合职责,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加强前期工作。一是组织农户自愿申请。各地要及时将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宣传到户,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申报各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二是编制省级实施方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并确认农户申请后,由各级林业、发展改革部门牵头,逐级汇总形成州(市)、县(市、区)级退耕还林还草总规模。在此基础上,由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编制《云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三是编制年度任务计划。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结合《云南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编制上报、分解下达年度任务计划。

(三)突出重点治理。各地在编制规划、确定年度任务时,要以县或乡为单位相对集中,保证退耕一片,治理一片,见效一片。在安排年度任务时,可以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优先安排生态地位重要、农户意愿强烈、基层干部积极性高的乡村先期实施。各州(市)主管部门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编制州(市)实施方案,报省级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批。县(市、区)主管部门按照省批复的州(市) 级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将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农户,并报州(市)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强化规范管理。各工程县要将退耕范围落实到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现状图上,做到实地与图上一致。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规模,不得将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地纳入退耕范围。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部统一制订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验收标准和合同范本,由县级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合同,明确退耕范围、面积、树种草种、初植密度、补助标准和金额,以及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兑付时间和管护责任等。要建立健全村级退耕还林还草公示制度,对退耕农户的退耕面积、退耕地点、树种草种以及质量要求、验收结果、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切实维护退耕农户在项目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农民意愿。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林业、农业(畜牧)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对各地退耕还林还草合格率、保存率进行验收,对是否落实到应退耕地开展监测。各级林业、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服务,引导农户优先选择适宜当地气候的树种草种,合理确定经营模式,确保农户退耕成果巩固,不反弹,不留后账;强化种苗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大力培育良种壮苗,保障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种苗供应;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检查验收,检查结果达到合格标准的,及时兑现补助资金,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地块,农户必须进行补植补造,直至检查合格后,才能兑现政策补助。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足额用于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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