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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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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81642-2019-125095
发文机构
泸水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法治专栏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12-27 16:01:41

以案释法

玛纳斯XX煤矿隐患整改未落实行政处罚案件

案情回顾:2017年7月27—28日,玛纳斯县煤炭局聘请3名专家对XX煤矿开展专家查隐患活动,深入井下采掘工作现场查处各类隐患28条,当场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玛煤现处字【2017】22号),并作出了1、责令天XX矿立即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2、整改完毕后报送我局进行复查的处理决定。针对处理情况,XX煤矿矿长刘某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全部确认属实,并在现场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双方对此次检查结果无异议。

2017年8月4日应矿方要求,玛纳斯县煤炭局联合技术人员对XX煤矿7.28日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其中发现1条隐患(施工队一炮三检应向矿方报送日报表进行审核)未整改完毕,存在隐患整改弄虚作假的情况,针对此次事件,玛纳斯县煤炭局根据《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款:整改不合格的规定,依据此规定,对XX煤矿予以贰万元行政处罚。

法条解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处理一直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中之重,许多煤矿在进行隐患处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对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指令置若罔闻,不理不睬,疲于应付的态度对待隐患整改工作,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煤矿企业要做到依法依规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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