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县特困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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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160X-2014-114977
发文机构
泸水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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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4-04-14 14:14:04

       

特困医疗救助办理流程

        

第一  救助方式和对象

(一)资助参保和参合。根据规定的对象和标准,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救助对象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为: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为:新农合)的补偿及相关优惠政策。

(二)住院费用和慢性门诊费用救助。根据规定的对象和标准,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主要范围是具有当地户口,县、乡两级民政部门最终核定的民政对象,因患病后影响家庭基本生活,具体救助对象主要为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民政部门备案在册的优抚对象、60年代初精减人员和在乡老干部(农村原大队一级部分离职半脱产干部),

(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员。

(四)其它城乡参保参合居民突患急危重症疾病支付医疗费用较高的困难家庭成员。

       

第二  不予救助的病种和不予以救助的费用

(一)医保和新农合规定不予补偿的病种;

(二)生育、计划生育和超计划生育。

           不予救助的费用

(一)医保和新农合规定不予补偿的全自付费用;

(二)生育、计划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相关费用。

             

 第三救助方法及标准

第一条  救助对象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及相关证件到新农合和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住院费用实施零起付线救助,报销比例及报销方法如下:

(一)我县辖区内住院实行协议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方式救助,协议医疗机构外住院不给予救助,各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如下:

1、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90%比例给予救助。

2、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80%比例给予救助。

3、州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70%比例给予救助。

(二)我县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和新农合定点的医疗机构),实行患者先行垫付,后到民政部门报销。报销比例为: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全自付费用除外,按70%比例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当年无论住多少次,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封顶线为20000元,超过20000万的上报人财保险公司。

第二条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适当酌情救助范围的规定:

(一)对五保供养对象,经医保或新农合补偿后的所有医疗费用给予100%的救助,并取消封顶线。

(二)持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的群众因患大病住院治疗费用全自付部分除外的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以上的,到人财保险公司报账。(三)患慢性疾病,经合管办或医保中心审批为慢性病的城乡居民,合管办和医保中心补偿后,全自付部分除外,按70%给予救助,但年内累计每人救助金额封线为10000元。

 

第四  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第一条  住院医疗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凭所属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据的入院证明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救助对象出院时,属于医疗救助限额内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或从预拨的救助资金中支出,民政部门定期与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条  救助对象需转诊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农合办(医保)机构同意,在就医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费用补助,民政部门按照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办理,给予救助医疗费用。报账需提供财料:一病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所属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表格一份,三住院发票、出院证明、用药清单、病情诊断证明、城镇居民还要医保中心结算单、复印件要加盖公章。协议医疗机构在医治过程中要严格掌握医疗救助费用总额,超过救助额度的由患者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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