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救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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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160X-2009-114988
- 发文机构
- 泸水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公示
- 主题分类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09-06-21 22:08:47
服务对象:全县灾民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救助对象 服务内容:救灾救济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与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参与当地政府紧急转移、抢救、安置和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县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受理群众有关救灾救济工作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服务标准:对申请救助对象,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做到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办事条件: 1、需要紧急转移的; 2、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3、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力自行解决的; 4、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办事程序:救灾款物发放由灾民本人申请或村组提名,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审批准救助;若遇重大灾情,乡镇无力解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解决,县级民政部门无力解决的,报县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请求解决。救灾款物实行凭证发放,由户主或家庭成员持证到乡镇领取,无特殊情况不得代领。 办事时限:及时 收费标准:无 法规依据:民救发〔1999〕7号、民发〔2002〕127号、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泸水县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承办股室:救灾救济股 负 责 人:段 勇 联系电话:0886——3629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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