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救济工作

浏览:0  来源:

索引号
01528160X-2009-114988
发文机构
泸水市民政局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09-06-21 22:08:47
服务对象:全县灾民和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等救助对象 
服务内容:救灾救济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与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参与当地政府紧急转移、抢救、安置和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县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受理群众有关救灾救济工作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服务标准:对申请救助对象,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做到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办事条件: 
1、需要紧急转移的; 
2、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3、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力自行解决的; 
4、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办事程序:救灾款物发放由灾民本人申请或村组提名,经民主评议、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审批准救助;若遇重大灾情,乡镇无力解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解决,县级民政部门无力解决的,报县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请求解决。救灾款物实行凭证发放,由户主或家庭成员持证到乡镇领取,无特殊情况不得代领。 
办事时限:及时 
收费标准:无 
法规依据:民救发〔1999〕7号、民发〔2002〕127号、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泸水县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承办股室:救灾救济股 
负 责 人:段 勇 
联系电话:0886——362954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泸水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泸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服务电话:0886-12345 滇ICP备202100028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3210054

滇公网安备:53332102000130号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