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公证处应对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申请公证的事项和有关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尤其要重点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资格是否合法,有无遗漏其他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及是否享有合法的代理权等。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主要是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享有与申请的公证事项相适应的权利,有无弄虚作假、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况存在等。 (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如办理经济合同公证时,公证人员要注意审查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等。 (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对文书内容不完善的应帮助当事修改、完善。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等。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和不充分时,应要求当事人作必要补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