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办公地址: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山水新城A区

办公电话:0886-3051002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邮政编码:673199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怒办字〔2019〕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泸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泸水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泸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权益维护、移交安置、就业创业、服务管理、拥军优抚、褒扬纪念、解难帮困等法规政策。

(二)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体系,协调各方力量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三)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无军籍退休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务管理。

(四)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伤病残退役军人、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养老、疗养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优待等工作。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的优待政策。

(七)拟订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和管理维护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拟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申报工作。根据国家或省级授权,承办境外我国烈士和外国在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

(八)指导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帮扶援助工作。负责退役军人荣誉奖励,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泸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综合协调、政务运转、督察督办、应急值班、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及发布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会议文件,统筹课题研究和政策研究。承担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退役军人事务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普法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表彰及奖励工作。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拟订退役军人事务财务规章制度、编报退役事务经费预决算,监督退役军人事务经费管理。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统计以及后勤服务管理保障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

(二)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工作,协调开展退役军人党建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批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帮扶援助工作。

(三)移交安置股。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指导、中介服务工作,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待遇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保障事宜。拟订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和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移交安置政策、年度安置,承担省级和中夹驻滇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负责移交地方的1至4级伤残军人(含精神疾病类军人)接收安置。负责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承担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教育管理;拟订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政策、年度计划;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服务管理和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审核下拨;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职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的住房保障和遗属生活补助经费核拨工作。负责对军休服务保障单位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拥军优抚股。承担烈士褒扬和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实施军人公墓的建设规划和管理维护。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承担烈士审核申报有关事项,组织实施英雄烈士纪念活动,指导实施烈士祭扫活动服务保障。根据省级授权,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境外我国烈士和外国在我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及有关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拟订拥军优属、抚恤优待法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人员、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政策落实。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和伤亡抚恤相关工作。指导实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核定和数据更新、动态管理。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的优待政策。指导实施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和军供站的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承担泸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泸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第六条  泸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泸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贡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泸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泸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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