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职责

办公地址:泸水市新城区天桥南侧319号

办公电话:0886—3052802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邮政编码:673199

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乡科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规章;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承担办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职责;负责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负责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为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有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七)负责统一监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计量发展规划》,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监督产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承担计量监管体系和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对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强制检定的监管,强化与安全相关计量器具的监管。

(八)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对计量认证、实验室审查认可、产品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产品(服务)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资格进行监督管理。对依法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的认证监督,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制度。组织协调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工作。

(九)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修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气瓶充装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十)负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承担泸水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以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减排、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标准分类管理,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开展标准在技术性贸易措施中的应对工作,承担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指导各行业开展标准化工作。构建标准化科技支撑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

(十三)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负责保护知识产权,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承担职责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网络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工作。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的三项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和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注册、管理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

(十六)承担办理价格举报工作职能,负责商品价格检查、经营服务性收费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管理;负责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受理全市价格举报、投诉、咨询、来信、来访,办理和督办、反馈、汇总价格投诉案件,坚持“12358”全国统一举报电话值班制度。

(十七)负责盐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督查各级盐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开展盐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盐业的稽查和盐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盐业重大案件和盐业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协调跨区域的盐政稽查。

(十八)负责配合州局开展专利执法监督;负责知识产权专利申报审核;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专利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专利法规宣传和业务培训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

2.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加强对知识产权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从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泸水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泸水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泸水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泸水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泸水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2.与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六库城区户外广告外观尺寸以及设置审批、监督户外广告破损更新翻新和维修等工作;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广告内容审查审批、广告经营许可等工作,负责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产业发展。泸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在城市公共场地违章占道经营食品行为和行政处罚工作;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市范围内所有食品经营摊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之间按分工合作的原则,加强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

3.与泸水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泸水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涉及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泸水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泸水市公安局,泸水市公安局应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泸水市公安局依法提请泸水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4.与泸水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泸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泸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5.与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泸水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副产品的资源管理和经营许可工作,可食林副产品进入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后,由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6.与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代管上级粮食专项储备,参与制定和实施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参与组织实施对社会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平抑粮价、应对突发事件,督促指导粮食购销企业科学安全储粮,组织对粮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配合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粮食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假冒伪劣行为。由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建立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要商品价格监测,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品生产加工环节和商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7.与泸水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泸水市商务局负责食品、药品的行业管理;负责食品、药品行业发展监测分析,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有关行业标准。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泸水市商务局执行食品、药品流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8.与怒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怒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怒江辖区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片马口岸卫生监督工作;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对外联系,综合处理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访、档案、保密、保卫、会务、后勤、提案议案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抓好全市市场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工作。

编制资金年度计划、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监督实施,承办相关项目的资金报批、票据审核、会计处理。编制和执行部门资金预决算,统管分配、安排使用项目资金、工资管理、承担派驻机构的财务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基层基础建设;规范管理国有资产;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经费、财务、装备、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工作。

(二)法规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有关工作;承担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起草、执法案件审核和法制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派驻机构行政执法工作。

(三)登记注册股。组织并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

提出本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统一负责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辖区食品生产(除高风险、食品添加剂以外)、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办理机关、社团、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及计量、特种设备等的行政许可;负责全市企业登记、集团登记、户外广告登记、广告经营许可、个体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组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承担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统计、分析、汇总。

(四)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协调跨区域及大案、要案的查处;负责案件的分办、督办、协办等工作;对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不履行执法职责、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进行督查、通报;贯彻执行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措施、办法;承担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负责规范直销行为,查处传销行为;负责查处市场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和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规案件;负责行政执法办案的监督指导;承担市场秩序综合治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禁毒和“扫黄打非”等工作;负责执法办案工作的统计上报,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负责招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的宣传和推广应用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组织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作;指导协调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六)市场规范管理股。负责有关市场规范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查处网络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测和日常监管;承担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承担合同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行为;负责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和信息化股。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和管理信息网络日常运转和安全,承担电子政务和信息公开及网站管理工作;负责市场监管业务系统的管理维护,执法权限分配等工作。

(八)食品安全协调股。承担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指导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拟订全市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检查行动和重大整顿治理;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督促检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乡镇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九)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派观察员参加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制定辖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有关质量安全事故。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督检查、专项整治;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制定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流通环节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开展特殊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开展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业务工作;参与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参与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及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承担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现场验收。实施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监测管理办法;承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跟踪检查。

(十二)质量发展综合协调股。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工作。负责产品质量综合管理;承担质量强市战略、名牌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产品质量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与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统计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

(十三)商标广告监管股。负责商标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拟订商标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查处商标侵权和商标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商标战略;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商标活动;加强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职责;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产业发展。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有效落实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使用、维修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气瓶充装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完善动态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十五)标准化与计量认证监管股。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承担标准化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推进工作,指导协调农业、工业和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承担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标准化信息的管理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负责统一监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量值传递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强制检定;负责权限范围的计量标准、计量授权、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监督管理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对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人员实施监督。

(十六)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监督抽检保健食品、化妆品,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组织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工作。

(十七)价格监督检查股。承担价格举报工作职能,负责商品价格检查、经营服务性收费检查、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管理;负责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受理全市价格举报、投诉、咨询、来信、来访,办理和督办、反馈、汇总价格投诉案件,坚持“12358”全国统一举报电话值班制度。

(十八)知识产权股。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和政策研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和统计调查分析发布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对外宣传事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拟订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拟订实施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指导协调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承担专利奖励工作。

(十九)盐业监管股。负责盐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督查各级盐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开展盐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盐业的稽查和盐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盐业重大案件和盐业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协调跨区域的盐政稽查。

(二十)非公党建办公室。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各级党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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