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11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怒江州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本部门职责范围、领导班子、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情况,所属单位设置及职能等。

(二)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本部门发布的或者本部门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四)干部任免、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五)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等途径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予以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怒江州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泸水市行政中心(市行政中心大楼四楼)

办公时间:0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86-3627964

传真号码:0886-3632155

邮政编码:673199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怒江州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泸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nls.gov.cn)中泸水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下载;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索取,复印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采用如下方式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

2.书面申请

(1)信函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受理机构;

(2)传真申请。请在传真件首页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受理机构。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泸水市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并提交申请。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四)办理流程

1.材料审查

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所需信息描述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程序、方式,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建议修改为:做出答复

2.办理时限

(1)当面申请。能够当面答复的,本机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建议修改为:做出答复

(2)书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建议修改为:做出答复

(3)网上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建议修改为:做出答复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3.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自行查找;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后,于法定时限内依法提供其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同一事由已提交过申请,受理机构已作出答复建议修改为:做出答复,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和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本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有关收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规定,停征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六、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请将举报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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